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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地方环保标准发展规划》
发布日期:2017-10-24

日前,北京环保局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地方环保标准发展规划》。北京“十三五”时期地方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涉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氨、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共25个。全文如下:
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地方环保标准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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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环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及有关规划,加强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工作,明确“十三五”期间本市环保标准工作主要任务,市环保局和市质监局制定了《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地方环保标准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0月13日
 
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地方环保标准发展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二五”地方环保标准工作进展
 
  “十二五”期间,北京市紧密围绕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全面部署和实施地方环保标准规划,标准建设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一是地方环保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化。围绕强制性标准和管理技术规范两个层次,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与污染场地、噪声与振动、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等七个重点领域,更新了《北京市环保标准体系表》。二是着力修订制定了一批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修订锅炉、炼油与石化、印刷、木制家具、汽车整车制造(涂装工序)等固定污染源和多项移动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发布了第五阶段车用汽油、柴油质量标准;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三是重视污染控制技术和管理规范建设,制定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控制、交通噪声污染缓解工程技术规范、移动通讯基站建设项目电磁环境影响评价、污染场地修复验收等技术规范、导则。四是标准宣传和培训对象更加有针对性,宣传渠道更加网络化、社会化。
 
  截至2015年底,现行有效地方环保标准共57项,其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39项(固定源21项、移动源18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3项,噪声与振动污染控制标准3项,土壤污染控制标准4项,医疗废物防护标准1项,辐射安全防护标准3项,清洁生产标准3项,形成了以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主体的地方环保标准基本体系,要素基本齐全、限值总体严格,与国家环保标准体系更加协调。
 
  (二)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北京市落实城市战略定位、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环境保护工作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北京市环境质量与国家标准、首都功能、市民期盼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必须通过坚持污染减排,促进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要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标准的法规管理和技术引领的双重功能,提高标准工作质量水平,强化标准实施监督应。
 
  二、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准确把握新时期首都发展阶段性特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环境安全为底线,以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满足环境管理需求,补短板、建机制、强基础,建立支撑适用、协同配套、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环保标准体系与管理机制,为环境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标准支持。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按照标准项目计划适宜、标准体系精干有效的要求,继续将污染物排放标准为重点,加快推进各类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大在研标准项目推进力度。
 
  2.服务中心,支撑管理
 
  以“十三五”环保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围绕《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的实施,加快制订重点、特征行业污染源缺项的排放标准、缩小大气和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范围,加强标准衔接配套,支撑污染物减排和环境管理。
 
  3.夯实基础,标准有效
 
  坚持排放标准的制定原则,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以经济技术为条件,强化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行业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先进治理技术的调查研究,加强标准的环境效益—经济成本分析,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规划目标
 
  建立健全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与环境优化发展相匹配、与国家环保标准建设思路和体系相协调的先进地方环保标准体系。制修订适用更加全面、针对性更强、技术更加先进、减排更加有效的地方排放标准;补充制订地方环境监测规范方法,力争使实验室、快速、在线监测方法互相补充;完善环境污染控制和管理技术规范,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三、主要任务与重点项目
 
  (一)制修订一批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授权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加快推进地方环保标准的制修订,进一步完善地方环保标准体系。
 
  1.污染物排放标准
 
  针对大气、水体环境质量中超标的和前体污染物项目,研究加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氮氧化物、总氮、总磷等污染物排放限值、补充制订气态氨排放标准;针对保障水环境安全需要,严格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污染物排放限值;提高固体废物、环境噪声和放射性污染等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固定污染源方面,修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制定《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建筑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制订《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氨、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逐步构建产品VOCs含量标准体系,研究市政道路防腐涂料等产品限值标准,生活消费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开展畜禽养殖等大气污染控制标准研究。
 
  移动污染源方面,制定六阶段汽油和柴油标准,进一步加严油品中的主要环保指标;针对重型车、非道路机械等重点移动源控制对象,根据法律规定和环境监管需要开展地方标准工作。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配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控制城市面源水污染,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城市面源水污染处理标准。对于畜禽养殖、医疗机构等行业,研究制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3)环境噪声排放控制标准
 
  研究制订公交车等大型车辆行驶车外噪声限值标准,加强噪声源头控制。
 
  2.环境监测规范
 
  研究完善水环境、土壤环境等监测布点和技术规范,研究制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应急监测实验室分析流程技术规范,研究颗粒物组分监测分析技术,苯系物监测技术、低浓度污染物监测技术,便携快速检测技术,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方法,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等。
 
  3.技术规范
 
  紧密结合北京市环境保护管理需求和地方环保标准体系特点,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建设,制修订汽车修理、污染场地修复、地铁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规范,开展环境风险防控、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
 
  积极组织编制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业涂装工序、印刷业、石化行业、畜禽养殖业、餐饮油烟等排放标准实施技术指南。
 
  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与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标准相衔接,梳理地方土壤污染防治标准,建立完善本市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控、修复及治理等标准体系,在已有标准的基础上,修订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标准。
 
  建立和完善社会源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技术规范体系;和实验室环保技术规范,研究制订《企业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管理技术规范》、《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技术指南》。
 
  加强辐射安全标准建设,研究辐射安全监管、辐射事故应急标准、导则。研究制订核技术应用重点行业环境安全技术规范。
 
  (二)环境保护标准培训宣传
 
  加强环保标准贯彻实施业务培训。以讲授培训、现场培训为主要方法,加强有关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及相关配套的环境监测规范、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业务培训,提高市区两级环保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对环保标准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落实执行能力和水平。
 
  广泛开展环保标准宣传。所有地方环保标准文本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全文公布,链接国家环保标准文本。充分利用报纸期刊等平面媒体、网站微信等新媒体的传播渠道,加强环保标准的相关方周知、公众宣传工作。加强地方排放标准解读,鼓励正式出版标准实施技术指南等环保标准类书籍。支持社会机构开展环保标准公众宣传科学普及。
 
  (三)开展地方环保标准复审和实施评估
 
  按照标准化和环境保护法律、标准管理等要求,对地方环保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复审、评估。对发布实施满5年的标准开展标准复审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国家政策调整情况、科学技术发展和环境管理需求变化情况、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情况,审查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提出复审结论建议。
 
  对发布实施满2年的地方环保标准,开展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系统调查评估,为落实好标准、修订好标准提供决策依据。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锅炉、铸锻工业、防水卷材、家具制造等多项地方排放标准开展实施情况评估。
 
  (四)积极推进京津冀环保标准体系一体化
 
  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积极推进京津冀环保标准体系一体化,支撑京津冀污染联防联控。开展科学研究,结合京津冀三地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和规划、行业产业分布、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现行治理措施可行性,与天津市和河北省环保部门共同协商,推进在各行业优先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值。发挥技术优势,积极牵头开展合作研究,对接天津市、河北省制定具有地方特征的排放标准;在大气、水、土壤等领域选择三地具有共同特点的、且技术和经济均可行的新治理技术的行业(或对象),推动制定统一的京津冀地区环保标准。逐步推进京津冀地区环保标准体系一体化进程。
 
  四、实施保障
 
  “十三五”时期,要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发展和建设工作摆到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重要高度,在标准先导技术示范、先进环保标准调研、制度和能力建设、区域标准协调机制和资金保障方面做好安排,组织实施好本规划。
 
  (一)积极开展环保标准制修订先导技术筛选示范
 
  组织开展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农业氨、水中总磷总氮等污染物控制的先导技术筛选和示范,对治理技术和监测技术中的关键技术、关键参数等进行研究、示范和评估,为制修订相应标准提供科学技术依据。
 
  (二)加强先进环保标准调查研究
 
  加强对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地区和国家的先进环保标准的调查研究,及时借鉴并逐步推动本市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外先进标准。继续加强国际合作,在中国-意大利、北京市-加州环保局合作中优先安排环保标准研究与交流。积极与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超大城市和北京周边省开展地方环保标准交流与合作。
 
  (三)积极创新环保标准管理制度
 
  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提出地方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技术建议。加强地方环保标准编制质量管理。逐步推行征集(招标)排放标准制修订编制单位的工作方法,严格排放限值论证;重视排放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和技术指导,将标准的文本、编制说明和实施技术指南共同作为标准项目成果要求;严格排放标准法规强制属性,不再在标准文本中安排个人署名,妥善处理标准编制专业人员成果认定。完善地方环保标准复审和实施评估规范。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特点,建立贯彻落实新颁国家环保标准的通知制度。重点比对新颁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市地方排放标准,及时调整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向市政府提出废止地方排放标准的建议。
 
  (四)加强环保标准制修订能力建设
 
  指导国内外先进环保标准调查研究。加强标准制修订管理和起草专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升标准编制质量。在环保标准形成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产业行业、科研设计机构、环保工程服务企业以及标准适用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的作用,广泛引导公众参与。地方环保标准应在市环保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链接:中国环保在线 http://www.hbzhan.com/news/Detail/121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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