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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登记贮存运输及处置流程规定

1、什么是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 产生量、 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申报。


申报登记的范围不仅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还包括在其他的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在科研、教学、医疗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在人们日常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数量较少或危害极小的危险废物, 不属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的申报登记的范围。

2、为什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

申报登记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①有利于规范危险废物管理

通过申报登记能够掌握各行业危险废物管理现状, 对于管理好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以及处理处置工作奠定基础,从而真正实现“抓住源头、管住贮存与流动、确保无害化最终处置”的全过程控制方针。


②有利于完善申报内容,丰富决策支持信息

通过开展申报登记工作,可摸清危险废物底数,有利于建立危险废物数据库和现代化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危险废物信息动态传输,提高信息交换能力,时限信息资源共享。


③有利于完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我国危险废物的认定采取《名录》与危险特性鉴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环保部门可根据申报登记情况,分析汇总危险废物类别,进一步完善《名录》 。

3、为什么要对危险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危险废物的收集通常采用分类收集。所谓分类收集是指在鉴别试验的基础上,根据废物的特点、数量、处理和处置的要求分别收集。


从处理与处置的角度看,对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是非常必要的。不知道危险废物的特征、成份将其混合在一起,除了增加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数量,而且危险废物的混合还会引起爆炸、释放有毒气体等反应,这些潜在的副反应不但能造成环境污染,而且也会使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变得更加困难。


因此,分类收集有利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同时减少对环境的潜在危害。

4、危险废物能够转移给哪些单位?

我们通常所说的危险废物的转移是指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经营单位处理的过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只能将其危险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或处理。


我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类, 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该怎样填写?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 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联单一共分为五联。


第一联产生单位填写完后,加盖公章,交由运输单位签字核实, 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由接受到位, 最终接受单位核实验收后,填写相应的栏目,并加盖公章后,返还产生单位存档。第一联副联产生单位填写完后,加盖公章,交由运输单位签字核实后,自留存档。


第二联在产生单位填写完加盖公章、运输单位签字核实后,交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第二联副联操作如同第一联, 由产生单位交由移出地环保部门存档。


第三联操作如同第一联,由运输单位存档。


第四联操作如同第一联,由接受单位存档。


第五联操作如同第一联,由接受地环保部门存档。

6、对危险废物的运输有什么要求?

危险废物的运输是指从危险废物产生地移至处理或处置地的过程。危险废物的运输需选择合适的容器、确定装载的方式、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 确定合理的运输路线以及制定泄露或临时事故的补救措施。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需要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必须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者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熟悉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理措施。


运输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危险废物过程中,应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7、什么是危险废物贮存?

危险废物的贮存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危险废物的贮存方式可分为集中贮存、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和分离贮存。


集中贮存是指为危险废物集中处理、 处置设施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贮存设施;


隔离贮存是指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 不同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隔开贮存是指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 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隔离的贮存方式;


分离贮存是指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8、哪些危险废物贮存前必须进行预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中规定,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 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危险废物贮存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超过期限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对危险废物贮存容器有哪些要求?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例如,塑料容器不用于贮存废溶剂。对于反应性的危险废物,需装在防潮的密闭容器中;对于腐蚀性的危险废物,需装在衬胶、衬玻璃或塑料的容器中,甚至是不锈钢容器中;对于放射性危险废物,需装在有安全防护屏蔽的包装容器中。


除相容特性外, 装在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有足够的强度要求,必须完好无损防止泄露。只有在装入或是转移废物时方可开启,如若发生危险废物的容器损坏,必须立即处理并重新装入完好容器中,并且需要对容器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安全状况。


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 70 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对危险废物贮存容器不再用于贮存危险废物时, 必须清除所有的危险废物及其残余物,若该容器不再作为他用,则不需清除作为危险废物一同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出来的泄漏物, 一律按照危险废物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可能是由于包装破损、物质溶出等原因产生的,由于危险废物本身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特性,所以,不管是危险废物本身还是其溶出物,均具有此类特性,为保证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必须将其视为危险废物处理。

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应该如何处理?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贮存设施内的泄露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放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11、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的贮存有什么特别要求?